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加惠

選任辯護人 蔡亦修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3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羅加惠及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後另具狀聲請調查證據,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魏文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