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加惠
選任辯護人 蔡亦修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3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羅加惠及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後另具狀聲請調查證據,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魏文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加惠
選任辯護人 蔡亦修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3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羅加惠及辯護人於辯論終結後另具狀聲請調查證據,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