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01號

上訴人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鐘

被上訴人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富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原為「富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業於110年12月14日變更組織並登記為「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此,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邱泰錄

                  法 官王 琁

                  法 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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