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1號
原告 席與莉 (住址詳卷)
被告 黃譯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賴柏諺 、 田靜 、 王詠震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此部分爰不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蘇宏杰
法官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杺晊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