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 林永哲 被上訴人 朱美蓁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吳芙蓉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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