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明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淑 (即 吳金林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吳金林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