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麗美
楊斯涵
一、債務人林麗美、楊斯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麗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叁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伍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麗美、楊斯涵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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