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6號(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 律師
洪毓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
之5號(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
楊雯齡 律師上列被告等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6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96年6月3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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