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8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津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津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釋明正確債務人為津品企業有限公司法代乙○○抑津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代乙○○、若乙○○個人為債務人請求釋明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迄今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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