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445號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原告與被告 石明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