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信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將「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99號」誤載為「100年度毒偵字第199號」,應予更正外,餘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信成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開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為被告持有供吸食使用,業據被告供承在案,有被告之警詢及偵訊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100年1月18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至00000-000號)共6紙存卷可參,堪可認定。上開扣案之物既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玻璃瓶吸食器及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只,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胡樂寧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褐色玻璃瓶吸│1組│檢驗報告編號:│││食器││00000-000號(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含包裝袋)│1.018公克、驗後│00000-000號(檢出第││││淨重1.013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3│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含包裝袋)│0.698公克、驗後│00000-000號(檢出第││││淨重0.693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4│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含包裝袋)│0.174公克、驗後│00000-000號(檢出第││││淨重0.169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5│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含包裝袋)│0.192公克、驗後│00000-000號(檢出第││││淨重0.187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6│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檢驗報告編號:│││(含包裝袋)│0.146公克、驗後│00000-000號(檢出第││││淨重0.141公克)│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