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聲請人 邱寶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邱寶瑩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八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邱寶瑩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貸款、信用卡契約等致積欠無擔保債務計新臺幣(下同)3,042,519元,因無法清償債務,乃於民國100年3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進行前置協商,但因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致使協商不成立,並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衡以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仍不能因之摒棄不顧。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際財產及收支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究不能成立協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自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花費,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向各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貸款、信用卡契約等致積欠
無擔保債務計3,024,519元(其中包含資產公司債務962,74
7元),因無法清償債務,乃於100年3月間與最大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進行前置協商,但因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款款條件,致使協商不成立,此有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在卷可稽(卷第7頁至8頁、第24頁至26頁、第18頁至23頁、第10頁),堪認上情屬實。
㈡聲請人現待業中,97年度、98年度均無申報所得資料,勞工
保險已於100年1月退保等情,此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單等件附卷可證(卷第16頁至17頁、第14頁至15頁),均認屬實;另聲請人主張其生活必要支出均由配偶 林宜陞 支付,並提供每月5,000元為其未來還款來源乙節,此有民事陳報狀在卷可證(卷第30頁);而查聲請人配偶林宜陞於98年度、99年度申報所得平均每月收入為4,667元、5,025元,勞保投保薪資額為24,000元,自陳其每月平均收入為24,000元等情,此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民事陳報狀單等件附卷可證(卷第31頁至32頁、第33頁至35頁、第30頁),堪認屬實。則可認以其所主張每月可還款數額5,000元為核算其償債能力之基礎,較符實情。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並無工作收入,由其配偶支付其每月
生活必要費用外,另提供其每月5,000元為其還款來源,而以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3,042,519元,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如不計利息,約50年期間始能清償完畢,如加計利息負擔,其還款年限顯然更長,有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堪認聲請人之債務大於財產,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準此,上開償債年限將使聲請人生活長期陷入窘境,於其目前身心狀況俱有不良影響,自非允當。從而,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聲請本院准予更生,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不合。
四、末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其目前收入及財產狀況,不能清償債務,有如上述。此外,復查聲請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等事由,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聲請人既非從事營業活動而屬受薪之消費者,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已於100年8月8日下午4時公告。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