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81號原告 林美惠 被告 游士賢 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變更之訴駁回。
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其原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69,18
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9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為訴之變更,其訴之聲明第1項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訴字卷第33頁正面)。就其超過原訴之聲明第1項之金額部分,應補繳裁判費29,909元,經本院當庭命其於5日內補繳,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揆諸上開說明,應以裁定駁回原告106年8月29日變更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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