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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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呂歡宮受刑人詹文富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呂歡宮因受刑人即被告詹文富犯偽造文書等(聲請書誤載為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
三、經查,被告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06刑保Ⅰ字第35號、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附卷可查。而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7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確定,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代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覆無法代執行,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住所地合法傳喚,未依法到案執行,併於107年3月19日核發拘票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檢署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卷宗可按。惟受刑人於上開拘票核發前之107年3月1日即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中分監執行中,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堪認被告於拘提前已入監執行,難認有逃匿之事實。且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入監而喪失人身自由,現亦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是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