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11號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余孟修
被告 陳吉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2月20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20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丞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