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11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余孟修

被告 陳吉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2月20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20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丞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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