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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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全聲字第1號

聲請人 呂麗虹

相對人 莊麒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撤銷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賴怡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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