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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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7號

聲請人  邱輊茗 000000000000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法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91號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因無變價實益,前經本院於112年1月12日以裁定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確定,此外,無查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陳報狀、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57號財產所有人:邱輊茗(原名 邱志明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鶯歌區

橋子頭二

179

2905.91

4800分之75

備考

2

新北市

鶯歌區

橋子頭二

181

4657.00

4800分之75

備考

3

新北市

鶯歌區

橋子頭二

182

578.00

4800分之75

備考

4

新北市

鶯歌區

橋子頭二

183

572.39

4800分之75

備考

5

新北市

鶯歌區

橋子頭二

184

2175.26

4800分之75

備考

6

新北市

鶯歌區

橋子頭二

188

242.62

4800分之75

備考

7

新北市

鶯歌區

橋子頭三

696

1164.10

4800分之75

備考

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157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財產所有人:債務人邱輊茗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汽車(車牌號:GR-4157)

1

1993年出廠

2

機車(車牌號:739-EFW)

1

出廠日期:2008.12

3

合庫銀存款

3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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