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花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林翠緯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被告 戴順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花交簡字第4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案被告戴順富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翠緯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廖晉賦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