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緯勳王鵬傑洪鵬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依桃園地院108年6月18日108年司促字第12984號裁定通知,得知債務人」,因債權人僅知債務人懇請鈞院通知債權人查詢債務人最新院陳明。二、債務人王緯勳即王鵬傑即洪鵬傑於民國93年2月11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7萬元整,約定利率以年息11.88%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民國93年2月11日起至96年2月11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借款人僅繳付本息至94年10月17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139,449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即96年2月11日),債務人王緯勳即王鵬傑即洪鵬傑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債權計算書、戶籍謄本、桃園地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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