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50號聲請人陳全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育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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