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6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確實之住所或居所,若被告在國外,並應補正被告國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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