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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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錦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錦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錦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案件,經貴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貴院於107年2月
6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8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32號判決就販賣毒品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藥事法部分判決有期徒刑2月,經撤回上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6年度花簡字第492號、第50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於107年
3月30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1391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