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威志因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晚間9時45分許,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員在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內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未含毒品成分之結晶2包等物,因認被告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6月25日以107年度偵緝字第77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沒收銷燬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3707公克、0.0962公克),經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檢出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該院106年1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一)1紙在卷可稽(見106年度偵字第26059號卷第78頁)。惟查,被告陳威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緝字第772號不起訴處分,認以: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犯罪嫌疑不足,而案發時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72號案件已提起公訴之施用毒品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行提起公訴等語,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772號卷第71至77頁)。而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572號)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8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並以被告前揭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為該案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吸收,且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係供該案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剩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且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是扣案之第二級毒品顯屬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之證據,復經法院於另案判決中確認,並已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自非屬無附隨案件而得將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之情,檢察官即不得就扣案毒品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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