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663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000元,應繳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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