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663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0,000元,應繳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9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