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660號
原   告 台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 彭昌群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71,01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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