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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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84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6月24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飲用酒類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6時5分許,發動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騎乘上路。嗣警正行經該處巡察,見甲○○面有酒容且散發酒氣,同日16時20分許施測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4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0頁、偵卷第29至30頁、本院卷第71、81頁),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籍與駕照資料、員警密錄器畫面擷取照片(見警卷第27至
29、第35至37頁、第47至49頁)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認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加重本刑部分,雖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然如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仍因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前,法院就個案應依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以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查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8月及10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徒刑部分於111年7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其前案之罪質與本案相同,且已為第11次酒駕,僅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滿1年便再度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亦達每公升0.94毫克,顯見被告一再為類似犯行,犯罪情節同未因遭多次刑罰執行完畢而有收斂,具有特別之惡性,對刑罰之反應力亦屬薄弱,檢察官同已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見起訴書記載及本院卷第89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卻仍貪圖方便騎乘重型機車上路,漠視往來公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更高,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損害均非甚微。除前述構成累犯之前科外(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尚有多次酒駕前科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前科,同有其前科表可參,素行非佳,甚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復於實際上路前及時遭警查獲,無其他危險駕駛行為或因此肇生車禍事故,暨其為高職肄業,目前從事臨時工,月薪約新臺幣2、3萬元,無需扶養他人,家境普通(見本院卷第89頁)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0月,尚稱妥適,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得勝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