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9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9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97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要旨參照)。次按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同法第10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新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惟雅新公司業經聲請破產宣告,並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1日以99年度破字第7號、第8號、第11號裁定宣告破產在案。又債權人主張對於雅新公司之債權成立於96年3、4月間,即雅新公司經裁定破產宣告前,且非屬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等別除權。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說明,債權人應依破產程序行使債權,不得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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