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附民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上訴人 吳國欽 即原告被上訴人 陳政勇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公然侮辱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2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920號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4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曉卿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