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461號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代理人戊○○債務人鋒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㈠參佰壹拾玖萬肆仟參佰肆拾肆元㈡貳佰柒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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