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11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五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自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至一百三十五年二月五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王長貞 為連帶保證人於九十五年二月十日向聲請人共借款二百三十五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丙○○自九十六年九月十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本金2,164,08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其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6年度拍字第51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竹東│竹東│番社子│405-3│建│││2043│53/1000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1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807│北興路三│竹東段番│住家用鋼│第七層│││││71.49│陽台│9.25│平方公│全部│共用部││││段476號7│社子小段│筋混凝土│71.49││││││花台│1.43│尺││分:竹││││樓│405-3地│造、十二│││││││││││東段番│││││號│層│││││││││││社子小│││││││││││││││││段1842│││││││││││││││││、1844│││││││││││││││││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