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910號聲請人甲○○
巷37聲請人因失竊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進楷┌──────────────────────────────────────────────────┐│附表:股票96年度催字第9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8│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9│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1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1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1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1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1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1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1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1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18│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19│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2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2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2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2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2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2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26│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27│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28│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29│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30│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3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3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3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3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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