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高明村
17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妙妃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0,8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