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76號原告 蔡美英 被告 張花容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 律師
田欣永 律師 洪懷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附民案號:108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刑事案號:108年度朴簡字第
27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零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同任職嘉義縣太保市「卜信實品實業有限公司」,兩人為同事關係,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17時許,因工作需要移動塑膠籃,其本應注意移動塑膠籃時,應與他人保持適當距離,以避免傷及他人,而依當時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向前推動塑膠籃,適原告正彎腰清掃地面,遭被告移動之塑膠籃撞傷頭部。續而雙方清洗圍裙時,就上開事件一再口角爭執,原告將圍裙丟入水桶時,水花潑濺至被告,被告即持塑膠水桶朝原告頭部上下捶打,兩人進而相互拉扯頭髮,後經公司同事將兩人分開,原告因此受有頭皮與臉部多處擦挫傷、右手前臂擦傷、頭部外傷併頭痛、頭暈嘔吐疑腦震盪、腦震盪症候群、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適應障礙症、圓禿、外傷所致頸椎及腰椎扭傷合併神經根壓迫之傷害。被告上開傷害行為,業經本院108年度朴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故被告依法應對原告負賠償責任。原告因被告之傷害行為而受之傷害與被告之傷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㈠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用及醫療用品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0元(計算式:⒈醫療費用部分,提出如附表所示嘉義醫院、陽明醫院、聖馬爾定醫院、建成中醫診所、國軍新竹地區醫院、臺中榮總嘉義分院、大成中醫診所、慈生中醫診所、嘉義長庚醫院、嘉義基督教醫院【下稱嘉基醫院】、大林慈濟醫院之醫療收據。⒉就醫交通費部分:108年1月30日、2月1日之嘉義到新竹來回之鐵路車票,共1,684元【計算式:單趟421元×
4)。⒊醫療用品費用:啄木鳥藥局交易明細表4紙,共1,
342元【計算式:185元+430元+447元+280元】,及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紙,250元);㈡後續醫療之療養金共300,000元(計算方式:每月看診 復健 科、精神科及神經內科共3,000元,連續請求20年,此部分原告僅請求300,000元部分);㈢因被告之傷害行為,以致遭原雇主解僱,而無工作之損失60,000元(計算式:基本工資每月23,000元,共3個月【即107年12月、108年1月、2月】、4日薪水【107年11月27日、28日、29日、30日】,每日800元、年終獎金2,000元,此部分僅請求60,000元部分);㈣因被告之傷害行為,以致原告現在工作時仍會頭痛,擬療養靜修一年,因此一年未有工作之損失共300,000元(計算式:每個月薪資以26,400元,共計12個月,此部分僅請求300,
000元部分);㈤精神慰撫金300,000元之損害,共計1,000,000元。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鈞院108年度朴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及上開刑事案件認定原告因被告之傷害行為受有頭皮與臉部多處擦挫傷、右手前臂擦傷之傷害等節,均不爭執。惟就原告主張因被告傷害行為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痛、頭暈嘔吐疑腦震盪、腦震盪後症候群、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適應障礙症、圓禿、外傷所致頸椎及腰椎扭傷合併神經根壓迫之傷害及其所提出之損害等語,則以下列情詞置辯:
㈠鈞院108年度朴簡字第270號刑事判決僅認定原告所受傷勢
為頭皮與臉部多處擦挫傷、右手前臂擦傷之傷害,且原告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亦未提及有腦震盪之傷勢。又依原告所提嘉基醫院於108年8月23日門診紀錄,可知原告於案發後就醫之MRI檢查係正常,原告腦部並無受損;依嘉基醫院於108年10月3日誘發電位腦幹聽覺檢查報告,原告經檢查後腦幹並無受損。再審酌被告為中年婦女,力氣非大,塑膠籃、塑膠水桶輕薄脆弱、兩造身高、體型相當,被告僅憑塑膠籃、塑膠水桶,顯無法撞擊、揮舞至原告受有腦震盪。再參以嘉基醫院108年7月19日診斷證明書,原告雖自述其有失眠焦慮症係與本件107年11月24日之糾紛有關,但該診斷證明書並無法證明與本件被告傷害行為有關,且按常理,與人起爭執,相互扭打,受有擦挫傷後,並不必然因此罹患精神疾病,故原告縱有精神患疾,與本件被告傷害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傷害行為另受有頭皮與臉部多處擦挫傷、右手前臂擦傷以外之傷害,應無理由。
㈡就原告有如附表所示醫療費用支出、就醫交通費用及醫療用
品費用之支出,不爭執。然因原告因本件傷害行為僅受有頭皮與臉部多處擦挫傷、右手前臂擦傷之傷害,故有關原告於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中醫科及復健科之就醫費用,顯非回復原告所受損害之必要費用。況依據嘉基醫院108年7月19日頸動脈超音波檢查報告,原告頸動脈血管有異常增生狀態,則經過頸動脈運送至腦部之養氣較少,自然比較容易有缺氧、暈眩之症狀;再依嘉基醫院108年8月23日門診紀錄,可知原告是因為神經退化病變,導致頸椎及腰薦椎部神經受到壓迫而疼痛不堪,方需至復健科、神經內、外科治療,與本件被告傷害行為毫無關聯。另原告於107年12月11日至108年2月2日,共54日,分別至嘉義醫院、慈生中醫診所、建成中醫診所、大成中醫診所看診76次,可見原告每日看超過一次中醫,顯無醫療必要,徒耗健保資源,非治療本件擦挫傷之必要費用。另原告所提醫療用品費用部分,所提出啄木鳥藥局交易明細表4紙及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紙,均無品項名稱,無法證明為治療本件擦挫傷之必要費用。
㈢並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同為公司同事,被告於107年11月24日17時許,因工作需要移動塑膠籃,竟疏未注意,貿然向前推動塑膠籃,適其正彎腰清掃地面,遭被告移動之塑膠籃撞傷頭部。續而兩造清洗圍裙時,就上開事件一再口角爭執,因其將圍裙丟入水桶時,水花潑濺至被告,被告即持塑膠水桶朝其頭部上下捶打,兩人進而相互拉扯頭髮,其因此受有頭皮與臉部多處擦挫傷、右手前臂擦傷之傷害;其基此對被告提起刑事傷害告訴,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庭判刑確定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嘉義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為證(見本院卷一第69、228、353頁),且經本院調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57號、本院108年度朴簡字第270號卷宗核閱無誤,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6頁、卷二第11、17頁),是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至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傷害行為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痛、頭暈嘔吐疑腦震盪、腦震盪後症候群、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適應障礙症、圓禿、外傷所致頸椎及腰椎扭傷合併神經根壓迫等傷害,且因此受有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用及醫療用品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0元、後續醫療之療養金共300,000元、遭原雇主解僱無工作之損失60,000元、擬療養靜修一年之一年未有工作損失共300,000元、精神慰撫金300,000元之損失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執厥為:㈠原告因被告之傷害行為所受之傷害為何?㈡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何?等項,茲分述如下。
四、關於「原告因被告之傷害行為所受之傷害為何?」部分: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固定有明文,惟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又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對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
㈡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之傷害行為,受有頭皮與臉部多處擦挫傷
、右手前臂擦傷之傷害等語,為被告不爭執,業如前述,並有嘉義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69、228、353頁),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屬有理。
㈢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傷害行為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痛、頭暈嘔吐
疑腦震盪之傷害等語,為被告所否認。經查原告於107年11月24日遭被告傷害後,於當日即前往嘉義醫院急診就診,經診斷出「頭皮與臉部多處擦挫傷、右手前臂擦傷、頭暈」等症狀,足見原告當日除前述頭皮與臉部多處擦挫傷、右手前臂擦傷傷害外,另有頭痛等症狀;原告復於107年11月29日起至108年3月21日,即就其頭部傷勢問題,多次先後前往陽明醫院神經內科、嘉義醫院中醫科、神經外科、建成中醫診所、大成中醫診所、慈生中醫診所、嘉基醫院神經內、外科就診,其中陽明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併頭痛頭暈嘔吐疑腦震盪」症狀、嘉義醫院中醫科診斷為「頭痛、頭皮鈍傷之後續照護」症狀、大成中醫診所及慈生中醫診所均診斷為「頭部挫傷」症狀、建成中醫診所診斷為「腦部挫傷」症狀,有上開醫院及診所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2
8至238頁),足見原告遭被告傷害後,即因頭部傷勢多次前往醫院及診所就診,可認原告確因本件事故受有頭部傷害。又參酌本件被告傷害行為,先係因疏未注意,貿然向前推動塑膠籃,撞傷正彎腰清掃地面之原告頭部,續而兩造因口角爭執後,被告即蓄意持塑膠水桶朝其頭部上下捶打,兩人進而相互拉扯頭髮,可見原告頭部不僅因遭塑膠籃撞擊,另有塑膠水桶攻擊,且遭拉扯頭髮,而被告之傷害行為除一開始為疏未注意所致外,緊接傷害行為均為蓄意傷害之行為,足認被告之傷害原告頭部行為並非僅偶發,衡情原告頭部當受有一定傷害,故其因此尋求醫院治療,應屬合理。是被告辯稱其為中年婦女,力氣非大,塑膠籃、塑膠水桶輕薄脆弱、兩造身高、體型相當,其僅憑塑膠籃、塑膠水桶,顯無法撞擊、揮舞至原告受有腦震盪云云,不足採信。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傷害行為另受有頭部外傷併頭痛、頭暈嘔吐疑腦震盪等語,應屬可採。
㈣至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傷害行為受有腦震盪後症候群、混合焦
慮及憂鬱情緒適應障礙症、圓禿、外傷所致頸椎及腰椎扭傷合併神經根壓迫等傷害云云,亦為被告所否認。經查原告主張其有上開傷勢,要非以嘉基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40至248頁),然觀諸嘉基醫院108年7月19日診斷證明書雖認原告為「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適應障礙症」症狀,然就其成因僅依原告自述,就該症狀與被告傷害行為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並未進行專業鑑定,尚難因此認定原告上開症狀與本件被告傷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另嘉基醫院108年10月15日診斷證明書認原告有「圓禿」症狀,然診斷證明書亦未說明該圓禿之成因為何,自難認定與本件被告傷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再者,嘉基醫院108年10月15日神經內科診斷證明書認原告有「外傷所致頸椎及腰椎扭傷合併神經根壓迫」症狀,復於108年11月12日診斷證明書認原告有「腦震盪後症候群」症狀,其前後診斷之病症已有不同,且嘉基醫院並非對上開症狀與被告傷害行為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專業鑑定,則難憑嘉基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認定原告之上開症狀與本件被告傷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參以原告雖曾在陽明醫院神經內科就診,其僅診斷原告有「頭部外傷併頭痛頭暈嘔吐疑腦震盪」症狀,並未確診原告有「腦震盪」症狀,則距離本案案發時間較近之就診醫院均未診斷原告有「腦震盪」症狀,然竟於相隔事發近一年後可由原告其他就診醫院診斷為「腦震盪後症候群」症狀,亦屬有疑。況原告於108年3月12日至嘉基醫院神經外科就診後,遲至108年6月26日才再到嘉基醫院神經內科就診,期間相隔逾3個月,倘原告斯時仍因遭被告傷害行為所致頭部傷勢所擾,豈有長達3個月未就診之理。原告雖另於108年4月24日至大林慈濟醫院腦神經外科就診,惟未見診斷出有何腦震盪之情形。是以,難憑嘉基醫院上開診斷證明書,即認定原告之腦震盪後症候群、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適應障礙症、圓禿、外傷所致頸椎及腰椎扭傷合併神經根壓迫等傷害,為本件被告傷害行為所致。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上開病症為本件被告傷害行為所致,自難為原告有理由之認定。故原告此部分主張,應無理由。
㈤綜上,足徵原告因本件被告傷害行為,確實受有頭皮與臉部
多處擦挫傷、右手前臂擦傷頭部外傷併頭痛、頭暈嘔吐疑腦震盪等傷害,即原告所受之上開傷害與被告之傷害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堪以認定。
五、關於「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何?」部分: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因本件被告傷害行為,受有頭皮與臉部多處擦挫傷、右手前臂擦傷頭部外傷併頭痛、頭暈嘔吐疑腦震盪等傷害等情,既經認定屬實如前,則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茲將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分述如下:㈠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傷害,支出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用及醫
療用品費用共40,000元,並提出如附表所示嘉義醫院、陽明醫院、聖馬爾定醫院、建成中醫診所、國軍新竹地區醫院、臺中榮總嘉義分院、大成中醫診所、慈生中醫診所、嘉義長庚醫院、大林慈濟醫院、嘉基醫院之醫療收據、嘉義到新竹來回之鐵路車票、啄木鳥藥局交易明細表4紙及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紙(見本院卷一第63至99、338、353至
473頁)。經查:⒈原告主張醫療費用,並提出如附表所示醫療費用單據為證。
查原告於107年11月24日至108年3月21日止,係因其頭皮與臉部多處擦挫傷、右手前臂擦傷頭部外傷併頭痛、頭暈嘔吐疑腦震盪等傷害而至嘉義醫院、陽明醫院、建成中醫診所、大成中醫診所、慈生中醫診所就醫等情,已如前述,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嘉義醫院之醫療費用共1,920元、編號10至21所示陽明醫院之醫療費用共3,432元、編號23所示建成中醫診所之醫療費用7,300元、編號26至27所示大成中醫診所之醫療費用共3,520元、編號28至34所示慈生中醫診所之醫療費用共700元,共計16,872元(計算式:1,920元+3,432元+7,300元+3,520元+700元),係為原告因被告傷害行為受傷之醫療支出,與本件被告傷害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皆屬必要,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已支出醫療費用共16,872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22、24、25、35至38所示聖馬爾定醫院、國軍新竹地區醫院、臺中榮總嘉義分院、嘉義長庚醫院、大林慈濟醫院及嘉基醫院之醫療單據部分,原告並未提出前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證明其前開就醫行為與本件被告傷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就此部分醫療費用之請求,即無理由。另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39至117所示嘉基醫院之醫療費用部分,因原告於
108年6月26日起至嘉基醫院之就醫,已難認其就醫原因與本件被告傷害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已如前述,是原告就此部分醫療費用之請求,亦無理由。
⒉原告主張就醫交通費用共1,684元,並提出嘉義到新竹來回
之鐵路車票4紙為證。然此為原告於108年1月30日、2月
1日至國軍新竹地區醫院就醫之費用,原告未證明至國軍新竹地區醫院就醫與本件被告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主張其至國軍新竹地區醫院交通費用共1,684元,難認與本件被告傷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應無理由。
⒊原告主張醫療用品費用共1,592元,並提出啄木鳥藥局交易
明細表4紙、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紙為證。然觀諸前開交易明細表及收據內容,均未記載交易之內容及品項,自難認定所購買項目與原告前開傷勢之醫療有關,亦難認原告此部分主張有理由。
⒋綜上,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傷害,支出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
用及醫療用品費用,僅共16,872元。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㈡原告主張後續每月需看診復健科、精神科及神經內科,共需
支付3,000元,連續20年,故後續醫療之療養金共300,000元部分。然查原告雖於108年6月26日起再至嘉基醫院看診復健科、精神科及神經內科等,然其已無法證明前開就醫與本件被告傷害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且亦無其他舉證證明其因本件被告傷害所致傷勢須有上開連續20年看診復健科、精神科及神經內科之必要,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應無理由。
㈢原告主張因被告之傷害行為,以致遭原雇主解僱,而無工作
3個月(即107年12月、108年1月、2月),以基本工資每月23,000元計算,及原告因此請4日病假(107年11月27日、28日、29日、30日),而每日遭扣薪800元及年終獎金2,000元,並請求其中60,000元云云。查原告確實因遭被告傷害行為而於107年11月27日、28日、29日、30日共4日向雇主請病假,而遭每日扣薪800元,共計3,200元(計算式:800元×4),有原告之請假單、薪資袋及微電腦音樂打卡鐘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39頁),參酌原告遭被告傷害後,確實受有頭皮與臉部多處擦挫傷、右手前臂擦傷頭部外傷併頭痛、頭暈嘔吐疑腦震盪等傷害,已如前述,而前開傷勢應有請病假療養之必要,故原告請求此部分薪資損失3,200元,應有理由。至原告主張因被告之傷害行為,以致遭原雇主解僱,而無工作3個月云云,然原告未舉證證明係因本件被告傷害行為而致雇主解僱,自難認原告此部分請求有理由。另原告主張因被告傷害行為而失去年終獎金云云,然原告未舉證證明係因本件被告傷害行為而致無法領取年終獎金,況年終獎金為雇主依員工表現所為獎勵,並非雇主必然給予,是原告能否領取年終獎金與否,與雇主之聘僱制度及原告工作表現有關係,亦難認原告未能領取年終獎金與被告傷害行為有關係,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亦無理由。
㈣原告主張因被告之傷害行為,以致原告現在工作時仍會頭痛
,擬療養靜修一年,因此一年未有工作之損失共300,000元(計算式:每個月薪資以26,400元,共計12個月,此部分僅請求300,000元部分)云云。然原告經嘉基醫院診斷之病症,已無法證明與本件被告傷害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業如前述,且依原告提出診斷證明書所示,均不能證明原告有何因本件被告傷害發生後受傷期間無法工作等情,則原告所受傷勢有何無法工作,需療養一年,已屬有疑。況觀諸原告遭被告傷害後,仍可至嘉基醫院工作,有原告所提在職證明可證(見本院卷一第223頁),益徵原告並未因本件被告傷害行為而無法工作。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積極之證據供本院審酌,是原告據此主張被告應賠償其擬療養靜修一年,因此一年未有工作之損失共300,000元云云,即屬無據。
㈤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告主張被告因遭被告傷害陸續就醫,並掛精神科治療,故請求精神慰撫金300,000元等語。經本院審酌原告為高職畢業、未婚、無子女、本件案發時月收入23,000元至25,000元,有1臺機車,無不動產,因本件被告傷害行為受有頭皮與臉部多處擦挫傷、右手前臂擦傷頭部外傷併頭痛、頭暈嘔吐疑腦震盪等傷害;被告為國小畢業、已婚、2位成年子女、月收入20,000多元,名下有股票投資等,業經兩造自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9頁),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供參,併審酌被告侵害程度、本件事發之經過與緣由、原告受傷情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300,000元尚屬過高,應予核減為4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應予駁回。
㈥綜上所述,原告因本件被告傷害行為共計受有60,072元之損害(計算式:16,872元+3,200元+40,000元)。
六、末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8年7月24日送達被告乙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附民卷第7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0,072元,及自108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元,爰依職權宣告之,併依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依據,應併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陳雲平附表:
┌──┬──────┬────────┬───────┬─────┬───────────┐│編號│醫療機構│日期│看診科別│自費金額│本院卷頁碼││││││(新臺幣)││├──┼──────┼────────┼───────┼─────┼───────────┤│1│嘉義醫院│107年11月24日│急診外科│450元│本院卷一第69、353頁│├──┤├────────┼───────┼─────┼───────────┤│2││107年12月13日│中醫科│180元│本院卷一第75、365頁│├──┤├────────┼───────┼─────┼───────────┤│3││107年12月20日│中醫科│180元│本院卷一第65、367頁│├──┤├────────┼───────┼─────┼───────────┤│4││107年12月28日│中醫科│170元│本院卷一第65、369頁│├──┤├────────┼───────┼─────┼───────────┤│5││108年1月9日│中醫科│170元│本院卷一第67、373頁│├──┤├────────┼───────┼─────┼───────────┤│6││108年1月16日│中醫科│170元│本院卷一第67、373頁│├──┤├────────┼───────┼─────┼───────────┤│7││108年2月1日│中醫科│170元│本院卷一第69、381頁│├──┤├────────┼───────┼─────┼───────────┤│8││108年2月8日│中醫科│270元│本院卷一第75、381頁│├──┤├────────┼───────┼─────┼───────────┤│9││108年3月21日│神經外科│160元│本院卷一第391頁│├──┼──────┼────────┼───────┼─────┼───────────┤││││編號1至9合計│1,920元││├──┼──────┼────────┼───────┼─────┼───────────┤│10│陽明醫院│107年11月29日│神經內科│61元│本院卷一第95、355頁│├──┤├────────┼───────┼─────┼───────────┤│11││107年11月29日│神經內科│150元│本院卷一第97、355頁│├──┤├────────┼───────┼─────┼───────────┤│12││107年12月1日│神經內科│2,000元│本院卷一第95、357頁│├──┤├────────┼───────┼─────┼───────────┤│13││107年12月1日│神經內科│150元│本院卷一第93、357頁│├──┤├────────┼───────┼─────┼───────────┤│14││107年12月1日│神經內科│61元│本院卷一第93、359頁│├──┤├────────┼───────┼─────┼───────────┤│15││107年12月3日│神經內科│150元│本院卷一第91、359頁│├──┤├────────┼───────┼─────┼───────────┤│16││107年12月3日│神經內科│81元│本院卷一第91、361頁│├──┤├────────┼───────┼─────┼───────────┤│17││107年12月10日│神經內科│101元│本院卷一第89、363頁│├──┤├────────┼───────┼─────┼───────────┤│18││107年12月10日│神經內科│150元│本院卷一第89、363頁│├──┤├────────┼───────┼─────┼───────────┤│19││108年2月2日│神經內科│164元│本院卷一第87、383頁│├──┤├────────┼───────┼─────┼───────────┤│20││108年2月2日│神經內科│150元│本院卷一第87、383頁│├──┤├────────┼───────┼─────┼───────────┤│21││108年2月21日│神經內科│214元│本院卷一第77、387頁│├──┼──────┼────────┼───────┼─────┼───────────┤││││編號10至21合計│3,432元││├──┼──────┼────────┼───────┼─────┼───────────┤│22│聖馬爾定醫院│108年1月8日│精神科│380元│本院卷一第71、371頁│├──┼──────┼────────┼───────┼─────┼───────────┤│23│建成中醫診所│107年12月11日至││7,300元│本院卷一第57、375頁││││108年1月25日││││├──┼──────┼────────┼───────┼─────┼───────────┤│24│國軍新竹地區│108年1月30日│神經外科│180元│本院卷一第81、377頁│││醫院││││││││││││├──┼──────┼────────┼───────┼─────┼───────────┤│25│臺中榮總嘉義│108年1月31日│神經內科│290元│本院卷一第81、377頁│││分院│││││├──┼──────┼────────┼───────┼─────┼───────────┤│26│大成中醫診所│107年12月15日至││3,420元│本院卷一第79、379頁││││108年2月2日││││├──┤├────────┼───────┼─────┼───────────┤│27││108年2月2日││100元│本院卷一第77、381頁│├──┼──────┼────────┼───────┼─────┼───────────┤││││編號26至27合計│3,520元││├──┼──────┼────────┼───────┼─────┼───────────┤│28│慈生中醫診所│107年12月7日││100元│本院卷一第85、361頁│├──┼──────┼────────┼───────┼─────┼───────────┤│29││107年12月14日││100元│本院卷一第85、365頁│├──┼──────┼────────┼───────┼─────┼───────────┤│30││107年12月21日││100元│本院卷一第85、367頁│├──┼──────┼────────┼───────┼─────┼───────────┤│31││107年12月28日││100元│本院卷一第85、367頁│├──┼──────┼────────┼───────┼─────┼───────────┤│32││108年1月9日││100元│本院卷一第85、371頁│├──┼──────┼────────┼───────┼─────┼───────────┤│33││108年2月1日││100元│本院卷一第59、381頁│├──┼──────┼────────┼───────┼─────┼───────────┤│34││108年2月2日││100元│本院卷一第77、83、381│││││││、385頁│├──┼──────┼────────┼───────┼─────┼───────────┤││││編號28至34合計│700元││├──┼──────┼────────┼───────┼─────┼───────────┤│35│嘉義長庚醫院│108年2月26日│神經內科│340元│本院卷一第71、389頁│├──┼──────┼────────┼───────┼─────┼───────────┤│36│大林慈濟醫院│108年4月24日│腦神經外科│360元│本院卷一第393頁│├──┼──────┼────────┼───────┼─────┼───────────┤│37│嘉義基督教醫│108年3月12日│神經外科│340元│本院卷一第63、391頁│├──┤院├────────┼───────┼─────┼───────────┤│38││108年3月26日│神經外科│360元│本院卷一第393頁│├──┤├────────┼───────┼─────┼───────────┤│39││108年6月26日│神經內科│192元│本院卷一第145、395頁│├──┤├────────┼───────┼─────┼───────────┤│40││108年7月11日│神經內科│192元│本院卷一第146、395頁│├──┤├────────┼───────┼─────┼───────────┤│41││108年7月16日│神經內科│224元│本院卷一第147、397頁│├──┤├────────┼───────┼─────┼───────────┤│42││108年7月17日│中醫科│40元│本院卷一第148、397頁│├──┤├────────┼───────┼─────┼───────────┤│43││108年7月19日│精神科│262元│本院卷一第149、399頁│├──┤├────────┼───────┼─────┼───────────┤│44││108年7月26日│精神科│208元│本院卷一第150、399頁│├──┤├────────┼───────┼─────┼───────────┤│45││108年7月30日│神經內科│192元│本院卷一第151、401頁│├──┤├────────┼───────┼─────┼───────────┤│46││108年8月12日│中醫科│40元│本院卷一第153、401頁│├──┤├────────┼───────┼─────┼───────────┤│47││108年8月12日│精神科│288元│本院卷一第152、403頁│├──┤├────────┼───────┼─────┼───────────┤│48││108年8月15日│神經內科│200元│本院卷一第154、403頁│├──┤├────────┼───────┼─────┼───────────┤│49││108年8月23日│復健科│192元│本院卷一第155、405頁│├──┤├────────┼───────┼─────┼───────────┤│50││108年8月28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56、405頁│├──┤├────────┼───────┼─────┼───────────┤│51││108年8月28日│中醫科│40元│本院卷一第157、407頁│├──┤├────────┼───────┼─────┼───────────┤│52││108年8月29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58、407頁│├──┤├────────┼───────┼─────┼───────────┤│53││108年8月30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59、409頁│├──┤├────────┼───────┼─────┼───────────┤│54││108年9月2日│精神科│352元│本院卷一第160、409頁│├──┤├────────┼───────┼─────┼───────────┤│55││108年9月5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61、411頁│├──┤├────────┼───────┼─────┼───────────┤│56││108年9月5日│復健科│192元│本院卷一第162、411頁│├──┤├────────┼───────┼─────┼───────────┤│57││108年9月9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63、413頁│├──┤├────────┼───────┼─────┼───────────┤│58││108年9月9日│復健科│192元│本院卷一第164、413頁│├──┤├────────┼───────┼─────┼───────────┤│59││108年9月12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65、415頁│├──┤├────────┼───────┼─────┼───────────┤│60││108年9月12日│復健科│192元│本院卷一第166、415頁│├──┤├────────┼───────┼─────┼───────────┤│61││108年9月20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67、417頁│├──┤├────────┼───────┼─────┼───────────┤│62││108年9月20日│中醫科│40元│本院卷一第168、417頁│├──┤├────────┼───────┼─────┼───────────┤│63││108年9月23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69、419頁│├──┤├────────┼───────┼─────┼───────────┤│64││108年9月24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70、419頁│├──┤├────────┼───────┼─────┼───────────┤│65││108年9月26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71、421頁│├──┤├────────┼───────┼─────┼───────────┤│66││108年9月26日│神經內科│240元│本院卷一第172、421頁│├──┤├────────┼───────┼─────┼───────────┤│67││108年9月27日│復健科│192元│本院卷一第173、423頁│├──┤├────────┼───────┼─────┼───────────┤│68││108年9月30日│精神科│352元│本院卷一第174、423頁│├──┤├────────┼───────┼─────┼───────────┤│69││108年10月1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75、425頁│├──┤├────────┼───────┼─────┼───────────┤│70││108年10月3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76、425頁│├──┤├────────┼───────┼─────┼───────────┤│71││108年10月3日│神經內科│272元│本院卷一第177、427頁│├──┤├────────┼───────┼─────┼───────────┤│72││108年10月4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78、427頁│├──┤├────────┼───────┼─────┼───────────┤│73││108年10月4日│中醫科│40元│本院卷一第179、429頁│├──┤├────────┼───────┼─────┼───────────┤│74││108年10月7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80、429頁│├──┤├────────┼───────┼─────┼───────────┤│75││108年10月8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81、431頁│├──┤├────────┼───────┼─────┼───────────┤│76││108年10月9日│復健科│192元│本院卷一第182、431頁│├──┤├────────┼───────┼─────┼───────────┤│77││108年10月11日│中醫科│180元│本院卷一第183、433頁│├──┤├────────┼───────┼─────┼───────────┤│78││108年10月15日│神經內科│457元│本院卷一第184、433頁│├──┤├────────┼───────┼─────┼───────────┤│79││108年10月16日│復健科│192元│本院卷一第185、437頁│├──┤├────────┼───────┼─────┼───────────┤│80││108年10月16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86、435頁│├──┤├────────┼───────┼─────┼───────────┤│81││108年10月16日│中醫科│140元│本院卷一第187、435頁│├──┤├────────┼───────┼─────┼───────────┤│82││108年10月18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88、437頁│├──┤├────────┼───────┼─────┼───────────┤│83││108年10月19日│中醫科│40元│本院卷一第189、439頁│├──┤├────────┼───────┼─────┼───────────┤│84││108年10月22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90、439頁│├──┤├────────┼───────┼─────┼───────────┤│85││108年10月23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91、441頁│├──┤├────────┼───────┼─────┼───────────┤│86││108年10月24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92、441頁│├──┤├────────┼───────┼─────┼───────────┤│87││108年10月25日│中醫科│72元│本院卷一第193、445頁│├──┤├────────┼───────┼─────┼───────────┤│88││108年10月25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94、443頁│├──┤├────────┼───────┼─────┼───────────┤│89││108年10月25日│復健科│192元│本院卷一第195、443頁│├──┤├────────┼───────┼─────┼───────────┤│90││108年10月25日│非醫療│285元│本院卷一第445頁│├──┤├────────┼───────┼─────┼───────────┤│91││108年10月28日│精神科│352元│本院卷一第196、447頁│├──┤├────────┼───────┼─────┼───────────┤│92││108年10月30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97、447頁│├──┤├────────┼───────┼─────┼───────────┤│93││108年10月31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98、449頁│├──┤├────────┼───────┼─────┼───────────┤│94││108年10月31日│非醫療│330元│本院卷一第449頁│├──┤├────────┼───────┼─────┼───────────┤│95││108年11月1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199、451頁│├──┤├────────┼───────┼─────┼───────────┤│96││108年11月2日│中醫科│40元│本院卷一第200、451頁│├──┤├────────┼───────┼─────┼───────────┤│97││108年11月4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201、453頁│├──┤├────────┼───────┼─────┼───────────┤│98││108年11月5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202、453頁│├──┤├────────┼───────┼─────┼───────────┤│99││108年11月5日│精神科│105元│本院卷一第455頁│├──┤├────────┼───────┼─────┼───────────┤│100││108年11月5日│非醫療│1,755元│本院卷一第455頁│├──┤├────────┼───────┼─────┼───────────┤│101││108年11月6日│復健科│192元│本院卷一第457頁│├──┤├────────┼───────┼─────┼───────────┤│102││108年11月7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457頁│├──┤├────────┼───────┼─────┼───────────┤│103││108年11月8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459頁│├──┤├────────┼───────┼─────┼───────────┤│104││108年11月12日│神經內科│332元│本院卷一第459頁│├──┤├────────┼───────┼─────┼───────────┤│105││108年11月13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461頁│├──┤├────────┼───────┼─────┼───────────┤│106││108年11月14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461頁│├──┤├────────┼───────┼─────┼───────────┤│107││108年11月15日│復健科│192元│本院卷一第463頁│├──┤├────────┼───────┼─────┼───────────┤│108││108年11月15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463頁│├──┤├────────┼───────┼─────┼───────────┤│109││108年11月18日│中醫科│40元│本院卷一第465頁│├──┤├────────┼───────┼─────┼───────────┤│110││108年11月22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465頁│├──┤├────────┼───────┼─────┼───────────┤│111││108年11月25日│精神科│352元│本院卷一第467頁│├──┤├────────┼───────┼─────┼───────────┤│112││108年11月30日│中醫科│40元│本院卷一第469頁│├──┤├────────┼───────┼─────┼───────────┤│113││108年12月2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469頁│├──┤├────────┼───────┼─────┼───────────┤│114││108年12月3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471頁│├──┤├────────┼───────┼─────┼───────────┤│115││108年12月5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471頁│├──┤├────────┼───────┼─────┼───────────┤│116││108年12月10日│復健科│40元│本院卷一第473頁│├──┤├────────┼───────┼─────┼───────────┤│117││108年12月11日│中醫科│40元│本院卷一第4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