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八О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七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停止使用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九十四條】
依本法規定停止使用或封閉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