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98號原告 孫莉
陳麗琴 陳麗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奕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秉署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展榮附表:
編號原告應補正事項1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理由: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原告起訴並未繳納。2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需含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