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29號原告 林詩婷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凱勻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救字第10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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