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告 黃青青

被告 凃安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金訴字第二○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青青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07號,被告凃安慶詐欺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官怡臻

                   法 官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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