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欣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健利 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複代理人 許世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8月23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11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銀行基隆分行欣合實業有限公司109年4月18日2,916,865元MIC0000000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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