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林秀琴 上列原告對被告 蘇心怡 等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3,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