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何俊郎 被告安聯汽車修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萬1,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902元,經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繳納8萬9,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