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霖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蔡明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二、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表:
(1)因於99年3月7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9年6月22日確定。
(2)因於98年11月16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34、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9年12月16日確定。
(3)因於99年2月2日晚間9時22分回溯推算前1、2日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34、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9年12月16日確定。
(上開2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34、7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