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5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聘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68號原告 詹宗偉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被告新北市○○區○○國民小學代表人 張宗義 訴訟代理人 張志峯
張惠琴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聘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張國勳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貫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