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17號再審原告甲○○
乙○○原名: 李昆通 丁○○再審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參拾柒萬零玖佰壹拾壹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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