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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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84號聲請人康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沛勳 相對人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85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7號判決確定,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合計14,050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025元(14050×1/2=7025),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