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商訴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原告家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范富美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
參加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希爾丁安德斯亞太有限公司
(HILDINGANDERSASIAPACIFICLTD)代表人LeeCheeKong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 律師
許綾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英屬維京群島商.希爾丁安德斯亞太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於民國92年8月6日以「富豪」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0類之「竹簾、木簾、籐簾、百葉窗簾、活動百葉窗簾、室內百葉窗簾、裝飾用珠簾。簾軌、窗簾鉤、窗簾圈、窗簾環、窗簾支架、窗簾軌滑車、窗簾軌、窗簾軌端止滑固定座、窗簾桿、窗簾滾輪、窗簾導軌、抱枕、坐墊」商品,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93年4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嗣參加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希爾丁安德斯亞太有限公司(下稱希爾丁安德斯公司)於
103年3月28日,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申請廢止其註冊,旋以104年7月29日函變更廢止聲明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抱枕、坐墊」部分商品應予廢止。經被告審查,以105年9月30日中台廢字第1030162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抱枕、坐墊」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年1月20日以經訴字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杜惠錦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