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福建宏瑋鞋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响亮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吉武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405元(其請求給付人民幣628,752元,以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1年4月24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比4.772元換算,為新臺幣3,000,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0,299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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