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葉永祥 上列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施桃樹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1,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7,032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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