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3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正群
林玉泠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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