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59號聲請人 邱涂愛 即 邱榮楓 之繼承人聲請人 邱聰山 即邱榮楓之繼承人聲請人 邱素珍 即邱榮楓之繼承人聲請人 邱美玲 即邱榮楓之繼承人聲請人 邱耀卿 即邱榮楓之繼承人兼共同代理人 邱烱煜 即邱榮楓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