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69號聲請人 邱鏡煇 代理人 邱士豪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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