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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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98號原告 曾穗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萬金 、 廖英超 等2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項記載係請求被告廖萬金、廖英超各別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28萬元、180,000元,故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846萬元(計算式:0000000+18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加芳